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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内外饮用水标准发展历史
作者:林少萌 发布时期:2012-7-9 9:24:03 查看次数:1376次

    当今世界,随着经济的发展,工农业的废(污)水及生活污水污染水源己成为极为严重社会问题。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在水中测出的有机化学污染物在2200种以上。近年来,美国在水中测出有机物765种,其中20种确认为致癌物,26种为可疑致癌物;英国河水中鉴定出324种有机化合物;上海的黄浦江水中检出700多种有机物;在天津引滦水中,检出了挥发性有机物15种和200多种其它有机物;在松花江吉林江段水中有机化合物317种,在这些已发现的有机物中,经生物论证其中已确认致癌物有20种,可疑致癌物有24种,促癌物或助癌物有18种,致突变物质有47种。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地面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数量是相当惊人的。饮用水中任何一种污染物,即使极其微量,也可能在人体内储存、积累,从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并殃及社会。
    饮用水是一种商品,像任何一种商品一样,也有它自身生产、质量控制、成品安全性和风险性的问题。因此,世界上任何一个供水企业在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从道义上讲必须执行自已国家的饮用水标准,将合格的饮用水提供给用户,负担起社会的责任。
一、国外发达国家历来对水质的认识程度
    在远古时期,人们就初步意识到应该饮用卫生、干净的水才安全。在《圣经》里有几处提到水的纯净,描述了保障公共卫生的具体方法,主要的措施是将粪便置于远离人群居住区。
    古罗马是古代史上最重视公共健康和水质卫生的时期,人们付出极大的努力寻找和选择水源,开源引水,一直送到城市的居民处,输水管道还有专门的官员负责管理。同时认为沼泽地水有毒,饮用会引起瘟疫,以排干沼泽地水来避免灾难性疾病的暴发,当时罗马人将他们关于清洁饮水和讲究卫生的知识传播到世界上其他地方。但是这些有效防止疾病的措施没有得到重视,而普遍的忘记了,直到19世纪末才重新被采用。
    17世纪虽然发明的显微镜能观察到细菌和寄生虫的形态,饮水的卫生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18世纪的工业化的开始,城市的扩大,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污染水源,公共健康和卫生渐渐引起人们重新的认识。到了19世纪首先人们普遍认识到政府有道义上的责任保护民众的健康,其次是这一时期科学有了很大发展,科学家们大量的科学实验证明了水体的微生物体是疾病传播和暴发的元凶,而这些微生物体来源于人和动物的排泄物,如果去除饮用水中的这些微生物就能控制流行病的传播和暴发。这些发现大大促进了公众健康水平的提高。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是1854年英国伦敦流行性霍乱大暴发是由一名叫斯诺的医生发现不洁的水是这次霍乱大暴发根源,当他关掉水泵,切断通过水传播的病原体后,霍乱发病率明显下降,并最终停止发生,此后就成立了公共供水委员会,并制定了统一的供水标准,同时禁止在饮用水源河岸堆积人、畜废弃物、排放污水等等。在欧洲第一次用上了清洁的饮用水。
    19世纪的美国与当时的英国一样,水致流行病不断暴发,从而引发了对供水技术的改革,美国第一座过滤系统1887年建成,大大降低了伤寒发热的发病率。1909年使用氯来消毒杀菌,结果使水中的细菌下降可以忽略的程度,在1914年美国最早的水质标准颁布了规定每100mL水中不准超过2个大肠菌,以后每10年左右修订一次,到了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2001年颁布了美国现行饮用水水质标准。
    二、我国水质标准发展的历史
    我国城市供水已有130多年历史。1879年旅顺龙眼引泉供水,1883年上海市第一个地表水源水厂—杨树浦水厂供水。到1949年,全国只有72个城市约900万人口喝上自来水,供水能力仅240.6万吨,而多数供水工程是由国外设计,其中主要水厂由外国人管理。
    我国第一个水质标准是1927年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标准《上海市饮用水清洁标准》, 1950年上海市人民知府颁布了《上海市自来水水质标准》共16项。
    1954年我国卫生部拟订了《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修正稿),水质指标有16项,于1955年5月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个大城市试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的一部管理生活饮用水的国家技术法规。
    1956年12月1日由国家建设部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审查批准的《饮用水水质标准》(草案)正式实施,该标准是在《饮用水暂行标准》经过试行,总结各地情况,参考国外有关标准而制定的。其水质指标仅列入了15项。
    1957年4月1日起试行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是由国家建设部委员会及卫生部共同审查批准的。本规则具体规定了水源选择和水质评价的原则以及水样采集和检验要求。
    1959年11月1日起实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是由建筑工程部和卫生部共同批准发布的。该规程是对《饮用水水质标准》和《集中式生活应用市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进行修改,并将其合并而成的,水质指标共有17项。
    1976年12月1日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TJ20—76)开始试行。该标准是在1959年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由原来的17项增加到23项指标。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在1985年8月16日由卫生部批准并发布,项目增加至35项,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GB5749—85标准仅列入了35项水质指标,显然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卫生部于2000年初组织有关专家开始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并于2001年6月7日正式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但未成为一个正式的标准。
    2005年建设部出台了新的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于6月1日执行。本标准项目共有103项,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比较,检验项目从原标准的35项增加到106项,微生物从2项增至6项;消毒剂由1项增至 4项;毒理学指标从15项增至78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从15项增至21项,并对一些限值进行修订,要求更高。
    建国60年来水质标准颁布了7次,从开始的16项增加到106项,每次标准的修订都增加了水质检验项目和提高了水质标准。
    目前,全世界有许多不同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具有国际权威性,代表性的有三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EC)的《饮用水水指令》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的《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饮水标准大都以这三种标准为基础或重要参考,来制订本国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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